(2017)粤01民终1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熊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熊艳玲,熊森,叶智安,叶智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珊,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艳玲,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森,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君,广东腾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叶智安,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被告:叶智英,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艳玲、熊森、原审被告叶智安、叶智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