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世龙与庄仔童、日照新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龙,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新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安泰水晶城商务楼A座520、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9968349XE。法定代表人:吕青杰,经理。被执行人:庄仔童,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李世龙与被执行人日照新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庄仔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世龙与被执行人庄仔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庄仔童已履行欠款10000元,剩余欠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李世龙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庄仔童承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世龙与被执行人日照新越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庄仔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