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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群、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巨峰电器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巨峰电器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王群,女,汉族,1972年12月21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巨峰电器五金厂,现住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申请执行人王群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巨峰电器五金厂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协助过户。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3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