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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建生与汪小林、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生,汪小林,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潘富荣,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吕建生,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小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桐城市申龙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5095636-X。法定代表人:汪小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富荣(系汪小林妻子),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陈华,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月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华银行存款100000元,现需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华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