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65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仁初、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会石头埠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初,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会石头埠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65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仁初,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会石头埠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庆忠,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王仁初依据本院(2017)桂0702民初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会石头埠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窝口村委会石头埠村民小组账户中的赔偿款766529.76元,并将申请执行人王仁初申请执行的征地款本金700755元,利息50908.76元,案件受理费5404元,共计757067.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仁初,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2民初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杨辞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