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骆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7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中旬至同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某某镇某某街XXX号干巷市场2号(12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设立为纸牌“斗牛”为赌博方式的赌场25场,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被告人骆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陆红兵、夏明连、张从甫、吴腾、李青峰、沈长海、马秀华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