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文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龙,曾用名林小龙,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学,系汕头经济特区汕头都市报编辑部新闻编辑室副主任,户籍地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林文龙酒后驾驶粤D×××××号起亚牌小汽车沿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某往西行驶,途经大学路123号路段时,碰撞到潘某驾驶的粤D×××××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后尾部,造成被告人林文龙本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文龙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文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汇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林文龙的户籍材料,汕头经济特区报社出具的证明,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被告人林文龙的供述和对现场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龙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文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文龙醉酒驾驶机动车��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文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