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光、潘丽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光,潘丽侠,李子帅,李守付,李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690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敏,公司员工。被告:李小光,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潘丽侠,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子帅,男,汉族,1999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守付,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慧,女,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光、潘丽侠、李子帅、李守��、李慧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侠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人民陪审员 王凤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