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958号申请执行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知名企业园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号附8号1幢6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慧芳,董事长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与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安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发生效力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