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梓涵与被告大同新凤凰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梓涵,大同新凤凰妇产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963号原告:王梓涵,男,2014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银川市。法定代理人:崔文秀(系王梓涵之母),女,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旗,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新凤凰妇产医院,住大同市清远西街同泉里(齿欣大厦西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医院院长。原告王梓涵与被告大同新凤凰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梓涵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涵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76元,其余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