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松、肖江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松,肖江伟,何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6刑初85号公诉机关夹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松,男,1971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夹江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江伟,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地夹江县,现住夹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林,男,1977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夹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夹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夹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松、肖江伟、何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容、被告人江松、肖江伟、何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江松、肖江伟共谋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予以牟利,由江松提供资金,肖江伟联系赌博机的购买和工作人员的招用,二人约定在赌场中各占一半股份,待投入资金收回后开始分红。被告人何林得知此事后与肖江伟商定并出资入股赌场,占有肖江伟在赌场股份中的一半股份及分红。之后,江松、肖江伟选定位于夹江县漹城镇易漕东路10巷24号肖某的自建房二楼作为赌场开设地点,江松出面谈妥租用事宜。肖江伟联系赌博机销售方后,何林搭载江松、肖江伟前往与销售方见面,江松出资购买了18台翻牌机。11月下旬,肖江伟招用黄某在赌场中担任上下分及收退钱的服务员后,赌场开始营业,江松提供备用金并对营业收入进行管理,江松和肖江伟共同对赌场日常经营进行管理,并与服务员抄分对账;何林时常前往赌场并从肖江伟处了解赌场经营情况。赌场营业以来,江松分得赢利4000元,肖江伟、何林各分得赢利2000元。2016年12月23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查获18台翻牌机及1台8座鲨鱼机,查获赌场工作人员黄某及参赌人员3人,其他人员2人。经检测认定:18台翻牌机,除1台机器下分按键无法正常使用外,其余17台机器上下分、屏幕记分,其他操作功能均可正常运行,每个操作位均为可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计17台17座。现场查获的1台8座鲨鱼机因未找到钥匙而未予检测。上述赌博机现已被销毁。2016年12月24日,江松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12月29日,肖江伟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3日,何林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松、肖江伟、何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证人黄某、肖某、江某、罗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光盘及被告人江松、肖江伟、何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松、肖江伟、何林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松、肖江伟、何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江伟、何林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肖江伟、何林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肖江伟、何林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肖江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何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江松的违法所得四千元,被告人肖江伟的违法所得二千元,被告人何林的违法所得二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江松的违法所得现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熹臻审 判 员 张生艳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