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长付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付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651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长付,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林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第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长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长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郭长付在林州市姚村镇姚村村兴隆区84号自己家中摆放3台自动麻将机,供社会人员赌博。郭长付在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到百余人次,郭长付在开设赌博场所期间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累计达16万余元,郭长付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到6000余元。2016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郭长付在自己开设的赌场供常保风、徐秀芳、魏海平、常用英赌博时,被林州市公安局姚村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长付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款账目单,现场照片,郭长付询问笔录,常永英、徐秀芳、魏海平、常保凤、郭长江、王斌斌、陈军、郝翠平、陈保玉、刘军英、常伟东、李秋红、郝增亮、李随英询问笔录、郭长付讯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涉案3台麻将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郭长付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6000元。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长付在自己家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郭长付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长付系初犯,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本院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郭长付真诚悔罪,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长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六千元予以追缴。三、作案工具三台麻将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译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