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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27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