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27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