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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侯芬婷、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侯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809号原告张永庆,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侯芬婷,女,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凯,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被告马淑芳,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程利收,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