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侯芬婷、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侯芬婷,沈凯,马淑芳,程利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809号原告张永庆,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侯芬婷,女,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沈凯,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被告马淑芳,女,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程利收,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