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宗岗、李春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宗岗,李春英,杨月峰,赵长梅,李刚,祝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595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行长。被申请人:马宗岗。被申请人:李春英。被申请人:杨月峰。被申请人:赵长梅。被申请人:李刚。被申请人:祝琼。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宗岗、李春英、杨月峰、赵长梅、李刚、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宗岗、李春英、杨月峰、赵长梅、李刚、祝琼银行存款157983.2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7983.2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1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