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西路1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新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权、莫志文,均为广东携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艳,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封开县。上诉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开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愿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上诉人封开县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日 红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陈 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