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明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明强,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明强酒后驾驶渝GXXX**号小车搭载董某等三名男子及一名小孩由垫江县城中央华府“让鸭脑壳飞”食店出发,途经垫江县中医院、人民商场、工农路往桂西大道方向行驶送车上的几人回家,途中,其中两名男子及小孩下车,被告人黄明强驾车搭载董某行驶至垫一中附近时遇交警设卡检查酒驾,被告人黄明强因害怕被查获遂驾车往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所和垫江县妇幼保健院中间的巷子逃跑,交警随即追赶,被告人黄明强随后被抓获。后,交警带被告人黄明强到垫江县中医院抽血待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明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明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明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