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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康德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康德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54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康德,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电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康德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康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康德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担任电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至2016年11月1日止,龙康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四项资金共人民币120300元侵占为己用。其中有在2012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龙康德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租用该公司管理的某四期商品楼地下室、某五期商品楼地下室安装通信设备所需要支付场地及电费共人民币21500元侵占为己用;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东莞市粤能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用某四期、五期商品楼的电梯安装广告,以及租用某一期至五期的道闸安装广告,所交的租金共人民币62000元被龙康德占为己用;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某六期商品楼业主交的《装修施工出入证》押金30800元,以及在2012年底,一名化州男子租用某五期安装广告所交的费用6000元,均被龙康德占为己用。另查明,2016年12月26日,龙康德到茂名市电白区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退赃时被抓获,同日退还赃款人民币120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康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控告书及补充意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委托书、收据、关某提供收据、中国移动公司提供发票9张、委托书9份、协议书2份、东莞市粤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楼宇电梯租赁合同书》及收据、龙康德工作交接清单、关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律师调取相关证人笔录材料、公安机关提取收据的情况说明、电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龙康德的在职证明、马某的工作证明、龙康德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龙康德签认的粤通广告公司收据、关某提供龙康德签收出入卡费用的收据、黄某1的情况说明、电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据、证人黄某1、李某、马某、关某、黄某2、戴某等证言及被告人龙康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康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电白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职务的便利,将该公司物业管理资金人民币12030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龙康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清所侵占的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康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嘉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