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显峰与杨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显峰,杨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944号原告:韩显峰,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会,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韩显峰诉被告杨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韩显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显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显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