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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显峰与杨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显峰,杨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944号原告:韩显峰,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会,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韩显峰诉被告杨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韩显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显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显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显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