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凯凯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凯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36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凯凯,曾用名杜坎坎,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5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凯凯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凯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份,被害人韩某与丈夫王某1在一次性清还购车款时,被告人杜凯凯以自己在河南金骏汽车销售公司工作,能少付一次性还款的违约金为由,让王某1把购车尾款48580元汇至其本人账户(户名杜凯凯,卡号62×××36)。杜凯收到王某1的48580元后,未将韩某的购车尾款结清,而是分期付了两个月的贷款3660元,后将剩余的钱个人使用。河南金骏汽车销售公司让王某1交购车分期款时,其发现被杜凯凯骗了44920元。案发前,杜凯凯亲属已还款10000元。案发后杜凯亲属将38580元还给被害人韩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凯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陈述,证人王某1、霍某、王某2、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凯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凯凯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凯凯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后其亲属已将全部款项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凯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