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何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何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丽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斌,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肇玲,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何鹏,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住湖北省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告何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