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信达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高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信达尔建筑设备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649号原告:沈阳市信达尔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里官洪汇路中兴皮革厂院内。经营者:高金伟,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信达尔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高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信达尔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信达尔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信达尔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