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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蔡方忠、周启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蔡方忠,周启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鸣翠路1号5-1幢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60451499B。法定代表人:任耀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熊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5187-6。法定代表人:周启润,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蔡方忠,男,生于1967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居民。被执行人:周启润,男,生于1952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消防工程分公司与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蔡方忠、周启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周启润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8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周启润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30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