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邢某1等与邢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1,邢某2,邢某3,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985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某1,男,201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某2,男,201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3,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自行车飞轮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天农五金机具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邢某1、邢某2与被告邢某3、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邢某1、邢某2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邢某1、邢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9686元,减半收取4843元,由原告张某、邢某1、邢某2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子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