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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娜与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174号申请人:王娜,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朱训永,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雪梅,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坞村张周路与柳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朴桂柱,经理。申请人王娜与被申请人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训永、淄博兰德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600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36000.0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