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丽华诈骗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2刑申18号李丽华:你因诈骗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7)吉02刑终3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对你量刑过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他人办理社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你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无力办理社保事宜,所收钱款亦被你挥霍,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确属无疑,原审法院定性准确无误。原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综合考虑你的犯罪情节,结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你所获刑期罚当其罪,并无不当。另外,你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向本案被害人中的3人返还钱款,是履行(2016)吉020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追缴被告人李丽华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的行为,你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到原审法院对你的定罪量刑。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