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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大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235号被执行人:高大闯,男,199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2016)浙0683刑初9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高大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高大闯向各被害人退赔赃款(含赃物折计)人民币26213元(其中向尹林笆退赃497元,向乐海舰退赃3280元,向王徐婷、尹寿亮、徐曙芳、李娜退赃600元,向钱勤退赃21836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高大闯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