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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聂文国与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文国,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闻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闻达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开明拍卖有限公司,商帅,常爱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辖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文国,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清东,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系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山东闻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商帅,经理。原审被告:山东闻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法定代表人;聂志圣,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开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商帅,经理。原审被告���商帅,女,l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以上四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爱霞,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上诉人聂文国与被上诉人山东九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担保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闻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达传播公司)、山东闻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达药业公司)、山东开明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明拍卖公司)、商帅、常爱霞因追偿权纠纷一案,聂文国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4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聂文国上诉称:一、虽然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认为该约定无效。因该��同中签订地“济南市槐荫区”系被上诉人事后手写,未经得上诉人同意,应属无效约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件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九泰担保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26日,闻达传播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济南高新支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闻达传播公司向中行济南高新支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同时,九泰担保公司与中行济南高新支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九泰担保公司为《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九泰担保公司与闻达传播公司签订一份《九泰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槐荫区。同时,九泰担保公司分别与闻达药业公司、开明拍卖公司、聂文国、商帅、常爱霞签订《九泰担保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槐荫区,其中“济南市槐荫区”字体为手写。本院认为,九泰担保公司代闻达传播公司向中行济南高新支行偿清借款后,现九泰担保公司依据其与闻达传播公司签订的《九泰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及与闻达药业公司、开明拍卖公司、聂文国、商帅、常爱霞签订的《九泰担保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向原审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九泰担保公司担保合同》、《九泰担保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聂文国系《九泰担保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担保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上诉人聂文国未提交九泰担保公司伪造《九泰担保公司反担保保证合同》管辖条款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聂文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