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29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于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房屋(建筑面积270平方米)协议,口头约定房屋价款为XXX万元,原告先交XX万元首付款,余款待交房时一次性交完。原告当日给付被告XX万元。但被告至今日不履行开房、交房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房款,被告以暂不能开房、交房为由久拖不予返还首付房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收条1张、建设银行转款凭证1张。欲证明,2014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口头约定房屋价款XXX万元,原告支付首付款XX万元,剩余房款待交房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支付首付款XX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房屋并支付剩余房款,被告以暂时不能交房为由既不向原告交房,也不返还原告首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所举收条和建设银行转款凭证相互佐证,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1张,内容为今收赵某某房款XX万元。当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支付房款XX万元。此款系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经原告向被告催交房屋,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X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上写明收到原告房款XX万元,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对于履行时间双方并无书面约定,原、被告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经原告向被告催交房屋,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购房目的,故原告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XX万元,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某某和被告于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房款XX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丽人民陪审员 殷 蕾人民陪审员 金孟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媛媛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