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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占来、李占春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来,李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来,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占春,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刘占来申请李占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3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占来于2017-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37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