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雅、梁远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雅,梁远光,陈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陈雅,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梁远光,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陈廷坤,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申请执行人陈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0981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远光、陈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梁远光、陈廷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远光、陈廷坤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梁远光、陈廷坤的财产采取了“四查”等调查措施,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梁远光、陈廷坤名下无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梁远光、陈廷坤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梁远光、陈廷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6)桂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