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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值松、王光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值松,王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财保7号申请人:张值松,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王光伟,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申请人张值松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光伟在贵州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装修工程款3527864元予以冻结,不予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在人民币3527864元范围内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值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光伟在贵州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装修款人民币3527864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值松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冯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