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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占彬与潘刚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占彬,潘刚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19号原告:范占彬,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潘刚见,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范占彬与被告潘刚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范占彬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占彬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占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范占彬负担。审 判 长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人民陪审员  高松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