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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金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金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65号罪犯吴金得,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交23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金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金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2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金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金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35分,获得肆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向原审法院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金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金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