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莫某、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某,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唐某,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莫某与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继承人陈建苗的农村房产暂难处置,被执行人在继承陈建苗遗产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