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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孔宪华与被告崔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华,崔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175号原告:孔宪华,女,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崔有,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原告孔宪华与被告崔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孔宪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宪华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华撤诉。审判员  杨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