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孔宪华与被告崔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华,崔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175号原告:孔宪华,女,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崔有,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原告孔宪华与被告崔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孔宪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宪华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华撤诉。审判员 杨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