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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启运与被执行人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终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启运,孙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柴启运,男,万荣县人。被执行人孙建民,男,运城市盐湖区人。本院在执行柴启运与孙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建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薛晓丽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小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