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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张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张进,郑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43号。法定代表人:张进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进,男,1970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郑宝琴,女,1959年9月19日生,汉族,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第一运输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进、郑宝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进行庭下和解,申请人提出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