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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6006号原告: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南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舜俊,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诉讼代表人:陆诚,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涛,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韬,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粮油公司)与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派利帝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郝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粮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舜俊、被告派利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卿涛、徐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粮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粮油公司对派利帝公司名下2014年2月产瑞士立达R60转杯纺纱机2台的拍卖、变价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派利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9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派利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粮油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18788851.1元。管理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认可,但对于其中1500万元的抵押权不予认可。粮油公司对管理人的认定不服,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派利帝公司辩称:对债权金额没有异议,但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粮油公司无法提供抵押合同,故对其抵押权不予认可,其债权性质只能是普通债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及当事人一致确认,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派利帝公司作为甲方,粮油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编号:江苏粮油-派利帝2013第002号)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机器,机器名称为转杯纺纱机(OE-ROTORSPINNINGMACHINER60540ROTORS/SET)2台,总金额为144万欧元,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再做银行押汇180天,押汇参考年利率约为3.2%-3.6%,即180天进口押汇参考利率为1.6%-1.8%)。协议签订后,粮油公司对外开具信用证,协议项下2台机器于2014年2月到港并交付。2015年1月15日,派利帝作为抵押人,粮油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双方在苏州市吴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一份,该登记书载明:被担保债权种类为货款,数额为1500万元;担保范围为协议编号:江苏粮油-派利帝2013年第002号项下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损失赔偿金等;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29日;抵押物名称为转杯纺纱机(R60),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的描述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2台立达进口设备(2014年进厂),质量较好,运转正常,设备放置于菀坪社区厂内”。2015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粮油公司与派利帝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34号。该案中,粮油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上述2台转杯纺纱机(R60)归其所有,后变更为要求派利帝公司支付货款11306755.97元及相应利息损失。2015年12月7日,本院出具(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3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载明:派利帝公司应给付粮油公司货款11306755.97元,并偿付利息损失(截至2015年8月31日为1210953.56元,自2015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1306755.97元,按月利率0.765%计算),以上两项合计后派利帝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粮油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00元,由派利帝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粮油公司。因派利帝公司至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粮油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派利帝公司内包括案涉机器设备在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2016年12月28日,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嘉泰评报字[2016]第084号)一份,该报告载明案涉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为5782950元。2017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派利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限内,粮油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数额18788851.1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为1500万元、普通债权数额为3788851.1元。经管理人审查,因粮油公司无法提供抵押合同,管理人认定其债权数额为18788851.1元,性质为普通债权。粮油公司对该认定有异议,故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粮油公司无法提供抵押合同的情况下,其对案涉机器设备是否享有抵押权?原告粮油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设立、变更、中止、明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谓合同的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粮油公司没有提供抵押合同仅是没有提供以合同书的书面形式所对应的合同。但案涉动产抵押登记书具备了抵押合同法定必备条款,而且结合资产评估报告可以唯一确定案涉的抵押物,该登记书采用了书面的表格形式,有形地表现了抵押双方设立抵押权,所以该登记书符合法律对抵押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抵押权自双方在抵押登记书上签章合法设立。另外,抵押登记书的填写也是抵押权登记行为的一部分,故自登记时对外产生对抗效力。被告派利帝公司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抵押权设立与登记是并列的关系,登记产生对外对抗的效力,而动产抵押登记书正是登记后的产物,其不能代表抵押权已经设立,抵押权设立需要生效的抵押合同,不能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而取代抵押合同。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合同即属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故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不成立。据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也未设立。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具体到本案中,基于双方当事人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且抵押登记书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等抵押合同一般性条款均予明确载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由此可推定当事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故对派利帝公司提出的因粮油公司无法提供抵押合同则对案涉机器设备不享有抵押权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34号项下破产债权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台20**年2月产瑞士立达R60转杯纺纱机的拍卖、变价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郝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林平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