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福君与赵明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福君,赵明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374号原告:常福君,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光,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明柱,男,1961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福君与被告赵明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