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谭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756号原告谭某,女,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安某,男,生于1967年3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