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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廖家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家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68号被执行人廖家永,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河池市凤山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116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廖家永罚金一案,同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家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支付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家永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情况。廖家永现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本院认为,已对廖家永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8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