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远芬、陈国玉等与赖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远芬,陈国玉,赖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民初2387号原告林远芬,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陈国玉,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志、黄昭能,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锵,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正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于2011年12月前归还,利息每月1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按手指印。借期届满,被告无力还款,于2014年2月20日再次出具借条给原告,再次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并把借款延长至2016年2月前归还。因被告至今未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赖锵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按每月1000元计至被告还完借款为止,暂从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为83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35万元是原告给其女儿即被告的前妻陈茜的,钱也是直接汇到陈茜的账户上,被告并未收到该笔款项。被告与陈茜结婚后想开网吧做生意,原告也同意动用给他们女儿的这笔钱来进行投资,但原告又担心生意有风险,要叫被告承担,当时年轻气盛,又要面子,既然岳父母开口,就写了借条给他们。因此这笔借款是被告和陈茜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欠下的,用于投资做生意也是经过大家共同商议过,在投资之外,并没有用于其他不正当开销,故此笔债务没有理由仍被告一人承担,被告只应承担其中一半17.5万元。这笔35万元的借款在被告与陈茜解除婚姻时已经做了债务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包括本金35万元,加利息5万元,共计40万元,但该协议是在林远芬不同意被告和陈茜离婚伟要挟的。被告在14-15年间,已经还款16000元。但目前经济困难,因母亲病重又借了5万多元用于治疗,暂时没有能力归还原告的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林远芬、陈国玉与被告赖锵曾是岳父母与女婿的关系,2010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于2011年12月前归还,利息每月1000元。被告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2014年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男方单方借款用于其个人投资及个人消费,未补贴家用,与女方无关,由男方单方承担”。同日,被告赖锵重新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写明:“于2010年7月1日向陈国玉、林远芬借到人民币共计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定于2016年2月前归还,利息每月壹仟元(¥1000)”。此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利息,余款均未归还,原告为此起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赖锵向原告林远芬、陈国玉借款3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责任分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每月1000元计付利息给原告,已经支付的10000元从中扣减。被告辩称上述借款属于夫妻债务,其仅应负担其中的一半,其已还款16000元等,与事实不符,其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锵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给原告林远芬、陈国玉;二、被告赖锵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林远芬、陈国玉(利息的计付,自2010年7月1日起,按每月1000元,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已经支付的10000元从中扣减)。本案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即3898元,由被告赖锵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预交上诉人案件受理费779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正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