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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贝尔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贝尔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市北郊。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贝尔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马坊村。法定代表人:赵建设,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新贝尔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诉讼管辖约定不明;2、上诉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临清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5日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贝尔信息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第五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或通过供方当地人民法院执行解决。”双方的真实意思应理解为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供方即新乡市新贝尔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管辖不明,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