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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孙忠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孙忠银,苏凤华,李运旭,谷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8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孙忠银,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苏凤华,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运旭,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谷庆文,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忠银、苏凤华、李运旭、谷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忠银、苏凤华、李运旭、谷庆文存款57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