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香玲与任彩珍、李鑫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玲,任彩珍,李鑫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45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玲,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执行人任彩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2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中国工商银行榆阳区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李鑫宇,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彩珍、李鑫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榆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储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鑫宇(身份证号:)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储蓄。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苗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