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美萍与被执行人黄金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萍,黄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萍,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黄金松,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王美萍与被执行人黄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金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金松银行存款22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