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波与吴国良、秦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波,吴国良,秦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6073号原告:何波,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良,男,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秦晓红,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波与被告吴国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被告吴国良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秦晓红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被告吴国良、秦晓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秉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吴国良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请求被告吴国良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40万元;3、要求被告吴国良赔偿原告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80万元;4、被告吴国良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吴国良经中介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约定乙方(原告)购买甲方(被告吴国良)坐落于上海浦东新区御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房屋总价447万元,乙方于签订合约后一天内支付定金10万元给甲方,甲方收到该定金后需及时办理该房屋在甲方名下;乙方需在签订合同60天内支付甲方25万元,甲方承诺在乙方支付第二笔定金时出具该房屋甲方名下房产证。并约定双方于2016年9月25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首付房款100万元,乙方第二笔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方,甲方需在乙方贷款审批通过后3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时间定于2016年10月15日。合同明确了甲方的责任,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者有出售该房屋的权力,有责任保障房屋产权清晰产证能正常办理。协议签署当日5月29日,原告向被告吴国良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5月31日支付了8万元的定金。为了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置换房屋的目的,2016年6月19日原告将自己的房屋出售。7月2日,原告又向被告吴国良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但被告吴国良未提供房产证信息。2016年7月23日原告自己的房屋交易过户给了案外人,之后,原告在无房的情况下非常被动,多次要求被告吴国良提供房产证信息以进行下一步交易,被告吴国良一再拖延并搪塞。9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吴国良的房屋已在多家房产中介挂牌出售,原告忍无可忍于2016年9月9日将被告吴国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国良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后被告吴国良答应会尽快履行合同完成交易,原告于11月初撤诉。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吴国良不断的以各种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合同的继续履行,且仍然不愿意提供房屋产证的相关信息。原告多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该房屋的状况,由于查询所限无法得知,后经多次努力,最近才得知该房屋产权并未登记在被告吴国良名下。原告为置换被告吴国良房屋卖掉了自己精装修的婚房,损失惨重。自2016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吴国良签订合同至今已有半年多,被告吴国良不但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房屋的交易,而且被告吴国良隐瞒该房屋未登记在其名下的事实真相,鉴于被告吴国良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己无法实现。如今,由于房价的上涨,原告为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为防止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何波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资料等证据。被告吴国良、秦晓红均辩称,因原告未支付剩余房款,而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履行,也无法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房屋产证登记在被告秦晓红名下,但被告秦晓红一直表示同意被告吴国良出售讼争房屋,也认可被告吴国良签署的所有协议,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故两被告同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吴国良、秦晓红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授权文件、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说明、短信、原告出具给被告的相关材料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吴国良经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原告以447万元之价向被告吴国良购买讼争房屋。协议签订后一天内原告需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被告吴国良收到定金后需及时将房屋登记至被告吴国良名下。原告需在签订协议60天内支付被告吴国良25万元作为第二笔定金,被告吴国良承诺在原告支付第二笔定金时出具房屋登记在被告吴国良名下的房产证。双方约定于2016年9月25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需在签订合同当日首付被告吴国良房款100万元,35万元定金转为首付款,首付款共计135万元。原告需在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后7日内申请银行贷款,剩余房款312万元原告以银行贷款支付。被告吴国良需在原告贷款审批通过后3天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约定过户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前。届时原告不得以任何原因延续付款,如遇原告延误付款,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需在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付清房款后2天内完成房屋交接。协议是在被告吴国良未完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下签订,被告吴国良确认签署协议者有出售房屋的权利,有责任保障房屋产权清晰,产证能正常办理。违约责任:被告吴国良违约不出售房屋,双倍返还定金,原告签约后不购房屋则被告吴国良不退定金。原告对协议付款款项延期付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支付如下:应付金额乘0.00065/天乘违约支付天数等于应付违约金数等内容。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5月31日、7月2日分别支付给被告吴国良2万元、8万元、10万元,合计20万元。2016年11月13日原、被告等人在中介公司对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当日原告在其书写的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其相关内容为:原告同意补偿被告吴国良租金损失7万元,因为租金及额外的费用,原告的买房钱在朋友那边放了理财产品,预计2017年1月底到账,希望谅解,所以首付款当前有困难,所以到2017年1月底能出来正常交易。希望秦女士能体谅,感谢秦女士及家人的付出。2017年1月30日付首付136万元,2月28日过户,3月25日交接等内容。但原告至今未支付被告任何钱款。原告曾于2016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吴国良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要求被告吴国良赔偿房屋差价损失60万元,后于2016年11月4日撤诉。另查明,2008年5月29日,以朱桂仙户为被拆迁人与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取得四套安置房等权益,讼争房屋为其中一套安置房,被告吴国良、秦晓红均系被拆迁人。讼争房屋于2016年10月25日登记至被告秦晓红名下。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国良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是违约方,根据在案证据,讼争房屋的产权按照约定应当登记在被告吴国良名下,现虽然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秦晓红名下,但被告秦晓红表示认可被告吴国良签订的关于讼争房屋的买卖协议,并愿意履行协议,故讼争房屋产权登记的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且根据2016年11月13日原告签署的协议来看,原告知晓产权登记的变化情况,而未提出异议,故说明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方并未违约。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原告应当在签订该协议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并需在签订协议60天内支付定金25万元,但原告未按约履行。即使根据2016年11月13日的协议内容来看,原告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也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波与被告吴国良于2016年5月29日就上海浦东新区御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二、驳回原告何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何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