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寿县发光建材门市部、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发光建材门市部,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发光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九龙街道。经营者:柏发光,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2016T(2-2)。法定代表人:蒋春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可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县发光建材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龙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3796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