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卞强诉陈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强,陈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03民初1080号原告:卞强,住址抚顺市东洲区。被告:陈重,住址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卞强与被告陈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强、被告陈重均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重系原告同学白某的哥哥。2015年9月份,原、被告商量一起开一家汽车修配厂,由双方共同投资。2015年11月,原告共投资36000元,被告投了20000元左右。原、被告共同经营了2个月左右,因厂房简陋,水电都不行,原告就向被告提出撤出来,认赔5000元,不让被告受损失,被告不同意。被告让原告直接撤出,被告自己接着干,然后原告投资的36000元,被告答应原告在2016年8月份以前分期返还给原告,但被告不给原告出具任何欠据,所以原告也就没有真正的撤出来。结果由于原告每天正常上班,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把共同投资的买卖来的车和工具还有设备卖了,原告发现后,找到被告,被告承诺说以后一点一点把钱再还给原告,被告承认并认可欠原告款项36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把��亚迪车以13000元的价钱卖了,然后过几天原告继续向被告要钱,被告才给原告5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31000元。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1000元。2.起诉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重辩称,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我与原告合伙开修配厂,双方没有约定出资方式,也没有约定怎么出资、出资多少,赔钱怎么算,挣钱怎么算也没有说。我寻思挣钱是一人一半,赔钱也是一人一半,但是当时没有明确这么说,也没有书面协议。经营了一个多月,当时效益不好。原告说房子不行,也不挣钱,说换地方干,因为我没有同意换地方,原告说他就不干了,我说随便,你不干就不干了,当时他说认赔,我说你不用认赔,是多少就多少,同意给他36000元,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但是没过几天原告就给我打电话说银行卡透支了需要5000元,我就给他拿了��我不同意给原告31000元,当时同意是看感情,我给他5000元钱,他把我手指掰伤,我同意给原告18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租房协议,证据2.派出所录音整理书面材料,证据3.买车协议,证据5.购买合伙需要物品照片;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证据4.合伙期间记账账本,被告质证不是当初看见的那个账本。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是通过被告的亲属相识。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左右口头协议在抚顺市新抚区盘南路东段44-2栋8号租房合伙经营修配厂,未领取营业执照,双方未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金额、收益及亏损如何负担。经营月余后,原告提出撤出,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出资36,000元。2016年1月,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尚欠原告3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对合伙经营修配厂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亏损如何负担均未明确约定,但是双方实际共同经营、共同出资,并认可双方为合伙关系。被告同意原告退出经营,并同意退还原告出资款36,000元,视为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对双方约定被告退还原告36,000元,双方已经实际履行5000元,故对尚欠原告出资款31,000元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卞强出资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重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卉 微信公众号“”